北京体育大学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时间:2018-09-30 来源:作者:
北京体育大学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申请入党
1.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 入党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3. 写入党申请书一要忠诚老实,二要联系思想实际。
4.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申请书后应附自传,自传主要写关于自己的成长经历,包括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出身、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社会关系的姓名、政治面貌、职业及工作单位,本人的政治历史情况(如受到的奖励、处分等),个人成长经历。
5. 新生入学、新教职工入校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申请入党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入党申请书如有遗失的,需再次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书面入党申请书,申请入党时间以新提交的入党申请书时间为准。
6.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人一般为支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或者其他支委成员。
第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1. 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党组织一段时间的培养,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行动上积极努力的同志。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须经过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大会讨论,不能把所有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都简单地视为入党积极分子。
2.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必要条件:提交入党申请书,群团组织推优意见。具备以上条件后,党支部还需对其进行全面考察,了解其思想状况和工作、学习、生活情况,最终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后决定,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
3. 群团组织推优包括工会推优和共青团推优。原则上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由团组织推优,教工由基层工会推优。
4. 一旦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及时组织该同志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由党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积极分子档案由党支部统一保管,组织委员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群团组织推优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材料放入其积极分子档案中,并及时补充整理。
5. 向上级党组织备案。确定为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备案表》,上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汇总并按照教工和学生类别分别向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备案。
6.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六条 指定培养联系人
1. 党支部对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应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培养联系人,负责该同志入党前的培养、教育考察等工作。
2. 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党支部应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
1. 培养联系人要把培养积极分子工作当作党组织交给的重要任务认真完成。
2. 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3. 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按照党支部要求,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意见,并及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4. 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并将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努力方向的建议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
5. 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八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
1.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初级党校、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2.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一般以书面形式每季度汇报一次。
3. 培养联系人至少每半年要将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认真如实地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培养联系人考察记录及意见”栏内,作为党支部考察的依据。
4. 党支部至少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并将培养考察情况认真如实的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党支部考察意见”栏内。
第九条 培养考察的主要内容
1. 政治思想情况。是否做到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否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主动汇报思想,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 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志愿为党的事业而献身。是否能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是否能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3. 模范带头作用情况。是否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把远大理想和脚踏实地的工作结合起来。是否能正确处理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的关系。是否具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斗,勇于攀登科学高峰的精神。学习成绩是否良好。
4. 是否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是否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5. 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第十条 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1.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是记载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阶段具体表现情况的重要材料,一定要认真填写,妥善保存。
2.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积极分子基本情况、主要经历、家庭主要成员,由入党积极分子本人填写,其他内容由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负责填写。
3. 对学生入学或教工调入前已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要重新填写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4. 培养考察的主要方法
谈、听、看、查。即党支部、培养联系人经常与积极分子谈话;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看积极分子的行动表现;审查其历史和主要社会关系。鼓励积极分子参加一定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为他们提供锻炼和考验的机会。
5.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中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1)认真查看思想汇报。撰写思想汇报是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表达入党愿望、希望接受组织帮助教育的具体行为,写思想汇报一是要实事求是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谈自己的真实体会。二是要紧密联系自己的工作和学习实际,谈认识,谈感受,切忌讲空话,讲套话。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要认真查看入党积极分子提交的思想汇报,并进行点评,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要将点评意见及时反馈给入党积极分子本人。
(2)党支部及培养联系人在关心积极分子思想的同时,要对学生积极分子的文化课学习及成绩进行考察,督促其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学习成绩。积极分子发展前还存在不及格课程的应暂缓发展,待重修及格后,可以发展。
(3)对毕业生或调出学校的教职工中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应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连同积极分子档案一并交分党委(党总支),签署意见并密封后,交由其本人带到新单位,便于继续培养教育。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十一条 确定发展对象必须要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对于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还应当听取导师、辅导员、班主任等的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后提出人选。
第十二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考察且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三条 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的发展对象,要报上级党组织方可列为发展对象。由党支部填写《发展对象提名表》后报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经分党委(党总支)汇总后,学生发展对象报学工部,教工发展对象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确定入党介绍人
1.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2.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和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指导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政治审查
1.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必须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2.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3.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4. 政治审查要形成结论性意见,以书面形式体现(参见模板),并加盖所属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公章。
5. 查阅档案材料需由专人持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介绍信到档案馆查阅,查阅过程中须注意有关个人隐私的保密,避免造成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 对发展对象直系亲属的函调或外调由发展对象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短期集中培训
发展对象必须要参加由学校组织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培训或参加培训未取得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七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的汇报
1. 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的思想、表现、培养情况、入党手续等进行严格审查,集体讨论发展对象是否合格。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毕业班党支部原则上在毕业学期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2. 经过党支部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基本具备入党条件时,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发展对象具体情况。
3. 汇报时要提供下列材料: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群团组织推优表(学生的共青团推优表,教工的工会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群众调查意见表;短期集中培训证书;直系亲属的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报告;研究生的导师意见。
以上所有材料要整齐规范。分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审查党支部上报的发展材料,材料齐全可以近期发展,发现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填写要求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及时指出,并要求进行补充或修改材料。
4.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及时进行拟发展党员的公示。党员发展公示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公示内容应包括党支部拟讨论接收公示对象为预备党员的决定;公示对象基本情况;公示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公示起止日期;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等。并明确表示欢迎对发展对象和党支部工作提出意见,主动接受监督。公示期一般为5天。可以采取在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在宣传网站、电子显示栏等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5.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直接受理公示期的反映和举报。对公示期接到的反映,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发展;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发展。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公示情况及结果形成明确的书面材料《公示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进行公示的时间和形式;公示期间是否收到反映材料;调查核实过程;调查核实结论;是否能近期发展的意见。
第十八条 预审
1. 经过审查和公示,经支部委员会讨论认为可以近期发展的,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分党委单位的,由党支部书记将发展对象材料整理齐全后,提交分党委进行预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位的,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将发展对象材料整理齐全后,按照教工和学生分类分别提交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预审。
预审材料目录: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群团组织推优表(学生的共青团推优表,教工的工会推优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群众调查意见表;短期集中培训证书;直系亲属的函调或外调材料;政治审查结论报告;研究生的导师意见;公示结果报告。
预审通过后,由预审单位(分党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学工部)填写《预审结果通知单》和《预审名单》。预审材料还需经过联系各单位的党建组织员审核把关,并在《预审名单》上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1. 预审通过,且经党建组织员审核后,由分党委(党总支)将《预审结果通知单》发放至各党支部。
2. 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指派专人,持党建组织员审核签字后的《预审名单》,按照教工和学生分类,分别到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条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之前,党支部书记或介绍人要将志愿书内需要填写的各项内容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可拟就草稿或填写与正式表栏目一样的草表,经本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支部审查后,再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正式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一条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1. 经预审合格并且填写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2.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超过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如不足半数,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
3. 发展对象和两名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可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会议,接受教育。
4. 做好支部大会会务准备。党支部要提前将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全体党员、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要准备好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会场要悬挂党旗(一般为4号党旗),并在醒目位置悬挂“新党员发展大会”的横幅。
第二十二条 支部发展大会基本程序
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发展大会程序包括:
1. 清点、报告应出席党员人数和实际到会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 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
3. 由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提名本次会议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由正式党员担任,经到会正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
4. 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
5. 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觉悟、思想状况、表现情况及入党动机、培养教育过程等,并表明是否愿意介绍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
6. 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和政审意见。
7. 党员发表意见。与会党员要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入党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讨论,充分发表意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其提高认识。
8. 大会表决。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9. 公布票决结果,填写《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10. 发展对象谈自己的感想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决心;列席会议的入党积极分子可以自由发言,谈参加会议的感想。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
1. 召开支部大会的日期。
2.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
3. 应到会和实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4. 表决形式和结果。
5. 党支部书记签名,填写支部名称和日期。
第二十四条 党员发展大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人数,每次最多不应超过5人。人数在两个以上的,应逐个讨论和表决。
2. 发展会上党员对发展对象提出的问题,发展对象和党支部应予以解答,如果某些问题尚未清楚,可暂时休会,待调查清楚后再继续开会。
3. 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党员发展大会的情况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记录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发言、票决结果,有何不同意见;综合归纳全体党员讨论的意见,形成的正式决议及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4. 票决时一定要严肃认真。做好表决票的发放及清点工作。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后上报材料
1. 支部大会后应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准确填写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所有材料都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直属党支部单位还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2. 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等材料归入预备党员入党材料档案中,并上报分党委(党总支)。
3. 分党委和党总支要及时督促支部发展大会后的党支部上报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分党委的单位在汇总收齐材料后,要及时与联系本单位的党建组织员沟通,并将入党材料转交给党建组织员以安排谈话。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审议(非党总支单位省略此环节)。
1. 党总支在汇总收齐党支部上报的发展对象入党材料后,要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进行审议。总支委员会要形成会议决议并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决议内容应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情况;总支委员应到会和实到会情况;审议结果;通过审议的日期;党总支书记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党总支公章。
2. 党总支审议必须要在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后1个月内完成审议。
3. 党总支审议完成后,汇总填写《上报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名单》,并及时与联系本单位的党建组织员沟通,将入党材料转交给党建组织员以安排谈话。
第二十七条 与发展对象谈话
1. 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党建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2. 谈话后,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如有问题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3. 谈话完成后,谈话人要及时将填写完意见的入党材料返回给分党委或党总支。
第二十八条 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
1. 分党委可以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
2. 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分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分党委公章。
3.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位的入党材料要分别按照教工和学生的分类,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由党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入党志愿书》由校党委组织部填写“党委审批意见”并加盖党委书记签章和党委印章。
4. 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
5. 经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其入党时间为支部大会通过之日。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有义务提醒预备党员牢记入党时间。
第二十九条 审批结果通知
1. 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2.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3.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支部应肯定其优点,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努力方向,鼓励其克服缺点,继续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第三十条 审批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 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一周内,要填写《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备案名册》,按照教工和学生的分类,分别报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备案。
2.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一周内,向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审批后预备党员材料保管
1. 由分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材料由分党委妥善保存,备转正时使用。转正前毕业的预备党员材料在每年毕业前报送党委学工部,具体事宜由党委学工部于每年毕业前发布具体工作通知。
2. 学校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材料由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负责将材料退回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妥善保存,备转正时使用。转正前毕业的预备党员材料在每年毕业前报送党委学工部,具体事宜由党委学工部于每年毕业前发布具体工作通知。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入党宣誓
1.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入党宣誓,应在支部大会通过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
2. 宣誓仪式由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要布置得庄重、简朴。分党委(党总支)也要适时集中举行预备党员的宣誓仪式。
3. 入党誓词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1. 党支部应将预备党员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并分配适当的工作,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2. 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可以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可由介绍人或党支部指定其他正式党员负责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克服缺点,提高觉悟,争取按期转正。
3. 党支部应定期研究预备党员的情况,及时了解、掌握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4. 预备党员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情况,每季度口头汇报一次,至少每半年作一次书面汇报;积极参加组织生活,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5.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毕业或调出时,党支部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同《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一起密封至档案袋中转至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
1.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在正式召开支部大会之前,党支部要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并经过公示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具体程序见后)。
2.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5. 中学期间加入党组织的本科生预备党员,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通过其档案或联系当事人认真审核其入党材料。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材料完备的,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非个人原因而造成材料不规范、不完善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原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讨论,认为基本可以认可其预备党员身份的,一定要在其预备期内加强考察培养,必要时可延长预备期时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材料不规范、不完备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组织召开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讨论是否承认其预备党员身份的决议,决议报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学工部备案。
6. 在校内时间不满一年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参考其到校前所在单位的考核鉴定材料,符合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鉴定材料时间不连贯,不能完整体现其预备期内思想政治等综合表现情况的,党支部可以延长考察时间,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延长考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延长考察时间期满,党支部应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党支部决议、分党委审批决议(党总支审议决议)内容必须要注明延长考察时间的原因、延长时间的期限等。
7. 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要认真研究,慎重决定。在支部大会讨论之前,应事先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情况,征求意见。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分党委(党总支)应向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汇报。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基本程序
1.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由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自己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对照党员标准汇报自己在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学习、思想和工作表现,入党时缺点的改正情况,今后的努力方向等。
2. 党支部委员会审查。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联系人的考察意见、群众的反映,对照党员标准,综合分析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3. 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实施。公示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基本情况;公示对象的培养考察情况;公示起止日期;党支部及其上级党组织联系人、联系电话、来信来访地址等。公示期一般为5天。可以采取在公开栏、宣传橱窗等张贴公告,在宣传网站、电子显示栏等发布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4. 对公示期接到的反映,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转正;经核实问题严重的,不予转正,并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5. 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公示情况及结果形成明确的书面材料《转正公示结果报告》。内容包括进行公示的时间和形式;公示期间是否收到反映材料;调查核实过程;调查核实结论;是否能按期转正的意见。
6. 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
第三十六条 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程序
经过支委会对预备党员审查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转正。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
1. 主持人清点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宣布会议内容。
2. 全体起立,奏唱国际歌。
3. 由党支部书记代表党支部提名本次会议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由正式党员担任,经到会正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
4. 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
5. 预备党员联系人或党小组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意见。
6. 党员发表意见。
7. 支部大会票决。支部大会采取正式党员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8. 公布票决结果,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宣读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9.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七条 支部转正大会决议的主要内容
预备党员转正或延长预备期的支部大会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对不足的改进情况;支部大会表决情况,应写清支部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对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票决结果,以及通过决议的日期和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八条 支部转正大会后上报材料
1. 支部大会后应及时将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准确填写支部名称、支部书记签名。所有材料都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直属党支部单位还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2. 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等材料归入入党材料档案中,并上报分党委(党总支)。
第三十九条 党总支审议(非党总支单位省略此环节)
1. 党总支在汇总收齐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后,要及时召开党总支委员会进行审议。总支委员会要形成会议决议并填入《入党志愿书》中,决议内容应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主要表现情况(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总支委员应到会和实到会情况;审议结果;通过审议的日期;党总支书记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党总支公章。
2. 党总支审议必须要在党支部召开支部转正大会后1个月内完成审议。
3. 党总支审议完成后,按照转正的类别,汇总填写《上报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名单》或者《上报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名单》、《上报党委审批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名单》,按照教工和学生的分类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
第四十条 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审批
1. 分党委可以审批预备党员转正。
2.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3.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批准转正的,要注明党龄起始时间;延长预备期的,要注明延长期限;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据实说明原因。分党委书记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分党委公章。
4.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单位的转正材料要分别按照教工和学生的分类,分别报送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由党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校党委组织部填写“党委审批意见”并加盖党委书记签章和党委印章。
5. 分党委或学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
6.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审批结果通知
1. 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后,要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2. 学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由党总支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并通知本人。
3. 延长预备期的,党支部要具体地向本人说明原因,做好思想工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4.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有事实根据,做好思想工作,并向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汇报备案。
第四十二条 审批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分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后一周内,要将审批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各类名单(含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分别上报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
第四十三条 党员材料归档工作
1. 档案归档工作要有专人负责。
2. 由分党委审批的党员转正材料,要按照学生和教工的分类,学生党员转正档案交给党委学工部归入学生人事档案;教工党员转正档案交给学校档案馆归入教工人事档案。
3. 学校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由党委组织部或党委学工部负责归档。学生的归入学生人事档案,教工的归入教工人事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直属党支部是直属学校党委管理的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应承担本细则中党支部的工作职责,其他有关工作内容参照本细则中分党委(党总支)条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连续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调任、转任、免职、辞职、辞退及其他原因离开处级领导岗位时,应按本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二、处级领导干部职务任免宣布后,原则上离任干部和继任干部要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好工作交接。逢干部换届可由组织部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再行决定。
三、干部工作交接以离任干部和继任干部签署《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书》(详见附表)为完成标志。在工作交接期间,离任干部要切实保证原所负责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在所有工作交接完毕后,方可离任。
四、离任工作交接的内容
(一)单位情况。主要包括: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职能和工作要求、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安排和工作进度、工作规范和工作制度等基本情况;经费预算与经费使用情况,本单位、本部门财务管理分工与要求,正在进行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本单位、本部门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教职工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建设、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民主集中制建设情况等。
(二)岗位情况。主要包括:本岗位的岗位职责、目标责任和工作要求,以及与本岗位有关的社会资源;分管范围内已确定开展但尚未开展或正在进行的各项任务的安排及执行完成情况;对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岗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的认识与分析,以及对本单位、本部门和本岗位今后工作的设想与建议。
(三)财务及资产情况。主要包括:任期内与外单位存在的经济往来事项的相关书面材料;任职期末债权、债务情况;任期内已发生但尚未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诉讼事项;离任干部个人保管和使用、借用的公物、公款等。以任免文件下发之时为界,财务签字权自然从离任干部转为继任干部。凡发文后离任干部签字的财务帐单一律无效。
(四)文件资料情况。主要包括:分管范围内有关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工作文件、重要请示报告,上级主管及有关部门下发的重要文件;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档案以及图书、音像、图片;人、财、物的各种统计数据、报表等。
五、离任工作交接的程序和办法
(一)处级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仪式
处级领导干部的离任交接仪式由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分管校领导主持,离任干部、继任干部、本单位、本部门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参加。参加人员的规模视工作需要而定。
(二)签署《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书》
离任交接仪式结束后,有关人员应签署《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书》。离任干部应对《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书》中有关事项进行说明,由继任干部认可;继任干部可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离任干部应做出答复;最后由交接双方和分管校领导共同签字后生效。《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书》共四份,由交接人各保存一份,党委组织部保存一份,离任干部原所在单位留存一份。
六、工作交接的有关要求
(一)离任干部要按照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对有关资料、文件进行分类整理,确保交接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二)各单位、各部门配备给工作岗位使用的办公设备、工具和资料,离任干部不得带走、损坏、销毁或匿藏;因工作需要确需带走的,在征得资产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同意的基础上,按规定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三)若交接手续不完善或交接中发现问题,可不签字,并应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领导反映。
(四)对于工作交接的遗漏事项,离任干部和继任干部均有责任主动提出,并予以补充交接。
(五)在干部工作交接中,干部必须遵守交接的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交接手续。对于违规的干部,要予以批评教育,直至予以组织处理。
七、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主管财务的处级干部离任时须接受离任审计。离任审计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中地大京发[2001]53号)要求进行。离任干部和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审计处做好离任审计工作。
八、本规定中处级领导干部交接原则上指正处级干部。副处级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参照本规定中有关事项要求向本单位、本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交接。
九、科级干部离任交接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附则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工作交接书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1年6月2日
关于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在执行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强化干部监督,现就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严格执行请假报备制度通知如下:
一、校级领导干部请假要求
1.校级正职领导因公务活动或其他原因外出,应相互通气并通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及时协调安排好校领导活动,并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2.校级副职领导因公务活动或其他原因外出,要向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请假,并通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及时协调安排好校领导活动,并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二、处级干部请假要求
1.处级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因公务活动或其他原因外出1天以内的,须向分管(联系)校领导口头请假,经过批准后方可离岗;外出2天以上的(含2天),须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处级干部请假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请假审批表》),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同时将《请假审批表》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综合办公楼530室)备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收到《请假审批表》后,即送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审阅。
2.处级副职干部因公务活动或其他原因外出1天以内的,须向本单位正职领导口头请假,经过批准后方可离岗;外出2天以上的(含2天)的,须填写《请假审批表》,经本单位正职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同时将《请假审批表》交至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综合办公楼530室)备案。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定期汇总整理处级副职干部请假情况并向学校有关负责同志报告。
3.处级干部外出必须将本人负责的工作妥善安排后交由本单位其他领导代管,不得因本人外出影响日常工作。同一单位党政正职原则上不能同时请假,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同时请假时,必须指定代管工作的领导。党政正职请假时,应一并将工作代管情况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汇报。
三、其他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离岗期间要保持联络畅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返岗,需及时向批准请假的领导报告。返校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批准请假的领导报告并到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2.各级领导干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离校,校级领导应报学校主要负责同志、处级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应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处级副职干部应报本单位正职,同时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
3.各级领导干部外出期间应严格要求自己,切实遵守各项纪律。
4.处级干部外出未履行请假手续或外出期间发生有关问题的,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后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16年10月14日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关于加强在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
一、在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高等学校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使命,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作为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一直是党关注和培养的重要对象。加强在他们中发展党员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在我校,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中担负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任,是实现建设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目标的重要力量。他们的政治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全面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积极做好在他们中发展党员工作,有利于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更好地体现党员队伍的先进性,从而保障我校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加强在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做好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发展党员工作。
工作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的培养教育力度,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我校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党员比例逐年上升,努力建设一支素质好、质量高、结构合理、具有较强战斗力和凝聚力的德才兼备的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党员队伍,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三、加强在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为做好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发展党员工作提供有力保证
(1)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校党委要加强对新形势下在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加强宏观研究和具体指导,形成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和完善专项制度,从制度层面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校党委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党的基层组织的工作考评指标,作为评价党组织、干部个人工作情况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并对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将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的发展党员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每学期至少一次专题研究此项工作,摸清情况,制定计划,提出措施,落实责任,检查督促。要对所有党外教师进行逐人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联系、帮助和培养。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重视对党支部书记的选配,选派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的同志担任党支部书记。
(3)党政领导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的发展党员工作。各单位行政领导班子也要把这项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在业务进修、攻读学位、出国深造、职称评聘等各项工作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同党组织一道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鼓励他们业务上的提高与政治上的进步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政治上有引导,业务上有培养,生活上有关心。
2、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培养和壮大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1)建立非党员教师联系制度,早发现,早培养。对于非党员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无论其是否提出入党申请,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都要指定专人与其谈话,切实关心他们的工作、思想和生活。同时,相关党支部要确定专人,加强与他们联系,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在党组织周围,为培养和壮大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创造条件。
(2)建立党内联系人制度,主动做好尚未申请入党的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的思想转变工作。对于尚未申请入党的,要转变传统的“坐等上门”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在政治上、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长。党支部要为每一位尚未申请入党的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安排一名党员做党内联系人,每学期至少专门交流两次,通过积极引导使他们向党组织靠拢,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3)建立非党员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培训制度,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政治思想和政治理论教育。以学校党校为依托,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培训,增强他们对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重要性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党、认识党,促使他们更加自觉、主动地向党组织靠拢。
3、注重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时做好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的发展党员工作
(1)落实培养联系人责任制,加强对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培养联系人要做到每学期至少与培养对象谈话两次,及时了解情况,适时做好工作,促使发展条件早日成熟。有关党组织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每学期检查一次,掌握有关培养对象的政治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给予具体指导和帮助。
(2)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提出申请一个月内,党组织要派人或要求培养联系人与其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分析自身存在的缺点和努力方向,进一步明确作为党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申请入党,第一次谈话要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培养联系人共同进行。
(3)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开辟多种形式和渠道。以学习党的基本理论,提高对党的认识,解决理想信念问题和自觉为党的事业而奋斗为重点,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党课培训,邀请他们参加党内有关活动、承担一定社会工作和参加其它多种社会活动,使其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4)着眼全局,突出重点。对于高学历、高职称、教学科研成绩突出的骨干人才,要更加关注,重点培养。这些同志是学校教学科研的带头人,在校内外有广泛影响,吸收他们加入党组织,更有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定期对这些骨干人才进行摸底,制定发展工作计划。
(5)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积极稳妥地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发展入党。要做到既积极主动,又确保质量。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发展党员,防止降低要求。同时,要注意克服求全责备的思想。在全面衡量是否符合党员标准的同时,将是否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奋斗作为吸收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入党的主要标准,不要因为一些非原则性缺点把他们拒之于党的大门之外。要用时代的、发展的眼光正确评价他们,看主流、看本质、看发展,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积极稳妥及时地将符合党员条件的中青年教师和学术骨干发展入党。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
2009年11月10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部)党政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的领导决策机构,对学校党委和行政负责。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会议人员组成及召开时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正、副院长(主任)等组成。学院(部)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记录,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商定。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召集,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由书记或院长(主任)主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议题及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原则上会议议题不要临时动议。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和建议。特别重大事项的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制度,主要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依据《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二级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意见》(中地大京党发[2014]20号)确定的事项范围。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方可召开。书记、院长(主任)因故均不能参加,会议不得召开。
(二)议题应经党政主要领导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决策。
(三)审议议题时,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由分管领导就该项议题做出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凡涉及与会成员及其亲属相关的议题,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议题决策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采用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等方式,赞成人数应占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因故不能与会人员可对会议议题提交书面(含邮件)意见。主持人对议题决策应作出明确的结论。
(五)对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决定,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讨论决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院长(主任)与书记协商一致,可以作最后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请示。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未作出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六)凡前次会议已经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同意,并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会议的落实、督办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旦形成决定,要按岗位职责分工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对尚未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漏。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应当完整、准确地详细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决策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审定。相关材料要做好归档留存工作,专人保管。必要时,应将会议决定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传达通报,或形成正式文件印发。
第十三条 学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细则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本校各教学科研单位,独立设置党组织的其他处级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关键,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面对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面对学校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面对干部成长的内在需求,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干部教育培训还存在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党性教育相对薄弱、培训体制机制还不健全,干部不同程度还存在学习内生动力不足、学用脱节、学风不正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加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断开创干部教育培训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和创新型党组织的要求,围绕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以提高干部培训质量为重点,全面加强和改进我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队伍,为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进程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的总要求,积极推进我校干部教育培训深化改革,切实提高广大干部的综合素质和治校理教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干部培训制度,努力形成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培训工作体系,不断提升我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
(三)基本原则
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适应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培训,做到学校发展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努力使学习培训成果转化为推动学校发展的工作实践。
2、以人为本,因材施教。突出干部在学习培训中的主体地位,紧紧围绕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开展培训,针对干部特点进行分类培训,强化培训需求导向,更好地为干部成长服务。
3、着眼全局,统筹协调。着眼于干部队伍建设全局开展培训,统筹协调发现干部、培养干部和使用干部之间的关系,整体推进干部工作,全面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
三、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工作和中心任务,结合岗位职责和对干部素质的要求,从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干部的实际需要出发,以夯实理论基础、增强党性修养、提高管理能力、提升综合素质为根本要求,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理论、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为基本培训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完成各类干部培训任务。
(一)全员培训
全员培训侧重于思想政治教育,目的是经常性地面向全体干部进行政治理论、形势政策和反腐倡廉教育,帮助干部及时、准确地理解和掌握新理论、新政策和新经验,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国情和形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等。在各类干部培训班中都要安排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此外,还要以“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一讲”、“干部在线学习”为载体,邀请各级党政领导、理论研究专家、先进模范人物开设专题讲座,进行理论辅导、政策解析和事迹报告。
(二)分类培训
分类培训侧重于业务能力、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目的是按照完善干部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要求,提高干部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1、中层正职干部培训
中层正职干部是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承担着组织实施学校相关管理职能或者组织协调本单位全面工作的职责。中层正职干部培训,应着眼于加深对高等教育规律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思路的理解,提高对本单位发展的领导决策和创新能力。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国内外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办学经验、学校发展理念与实践等。主要以年度主题研讨班为载体,根据学校发展实际,着眼于学校发展的关键问题,着眼于全校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最关心的重要问题,每年提炼一个主题,采用“有分有合”的方式,分别组织教学科研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院长(主任)、机关部处和辅助单位负责人进行工作研讨。通过年度主题研讨班,统一思想,理顺思路,把学校各阶段的办学思想、工作要求传达贯彻到全校各单位、各部门。学校每年举办一期中层正职干部主题研讨班。
2、中层副职干部培训
中层副职干部一般分管本单位某项具体工作,较多地承担具体执行和落实职责。中层副职干部培训,着眼于提高岗位胜任力和执行力,增强对学校全面工作的了解。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管理理论、管理素养、岗位业务知识等。主要以新任处级干部培训班、同岗位类型专题干部培训班为载体。新任处级干部培训班,主要是学习党政干部管理的规章制度,集中研讨党政管理工作方法,缩短新任干部岗位适应期;同岗位类型专题干部培训班,主要是组织各单位分管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党务管理等负责人进行岗位业务培训。学校每四年举办一期新任处级干部培训班,每年举办一期同岗位类型专题干部培训班。
3、青年干部培训
青年干部是学校未来管理工作的骨干。对青年干部的培训,着眼于提高青年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管理能力。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管理学理论、公文写作与现代办公技能、人际交往与组织协调能力培养。学校每年举办一期青年管理骨干培训班。通过培训发掘青年干部潜力,发现并培养后备干部。积极推进青年管理干部校内实习、借调锻炼或校外挂职。
4、党外干部培训
党外干部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力量。党外干部培训,着眼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提高党外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参政议政能力和工作能力。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共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党派历史知识、统战理论知识等。主要以民主党派骨干研讨班为载体。通过培训,发现一批政治素养高、组织能力强的干部,为学校选拔党外干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推荐党外干部到地方任职打下基础。学校每两年举办一期民主党派骨干研讨班。
(三)校外培训
积极选派、推荐学校中层干部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北京市委党校、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培训班等各类培训机构进行学习。积极推进干部境外培训进修。
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成立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干部教育培训领导小组,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部署,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培训内容设计、形式创新、质量控制和效果监测,逐步完善各类干部培训班实施方案,健全干部培训档案,科学使用培训成果,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针对性、实效性,力求建立一套以培训发现干部、以培训提高干部、以培训促进干部使用的工作体系。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党委组织部和党校负责干部培训的整体规划、组织办学、质量监控和信息服务工作;各院(处)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受训人员的安排并配合党委组织部督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岗位类型专题干部培训班的业务培训。
(四)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加大对干部培训工作的投入,努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促进优质培训资源共享,重点建设好干部培训的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培训教材和网络资源。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非党员处级领导干部要列席参加民主生活会,其他列席人员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情况。
(四)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改进领导作风的情况。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至次年的2月之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校党委同意;无故拖延不开的,要予以批评并限期召开。根据需要,校党委可以统一部署或指定各处级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必要时也可由本单位党组织结合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六条 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若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有统一要求,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主题及召开时间确定后,要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提前15天报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办公室。经审核通过的,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七条 组织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相关内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学习篇目。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第八条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要紧扣民主生活会主题,坚持发扬民主、开门纳谏,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对于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对征求到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坦诚交流思想。班子成员(包括非党员处级领导干部)正职与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副职与副职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工作负责同志之间以及一起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不同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还要自觉接受上级领导的谈话提醒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约谈。谈心的主要内容是,征求对方对自己存在问题的意见和改进建议,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对方提高认识、正视问题,相互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相互谅解、增进共识。谈心时间安排要充分,谈心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做到心中有数;谈心过程要敞开心扉、坦诚相见,多作自我批评,有话讲在当面,一次谈不透,要反复多次谈,力求谈开谈透,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前。特别是平时有隔阂、有误解、有矛盾的同志,更要通过相互谈心、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相互谅解、增进共识。凡是要在会上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都要在会前的谈心中谈开谈透、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或基本共识。防止会前不讲,会上搞突然袭击,搞无原则纠纷,发泄私愤。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问题没找准、谈心不充分、条件不成熟,不急于开会。
第十条 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深刻进行自我剖析。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自己动手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主要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方面的情况,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检查坚决反对“四风”、履职尽责和攻坚克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和今后努力方向、改进措施。对照检查要勇于剖析自己,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成长进步经历,着重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品行等方面深挖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对领导班子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意见要附在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后面。
第十一条 独立设置党组织的处级单位还要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起草,党员院长(行政领导)共同参与,材料起草后要经过班子集体审议。非独立设置党组织的处级单位党员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党员副职在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中要把本单位的对照检查问题全部查摆进去。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一周,各处级党组织要把班子和党员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办公室初审,经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第三章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以团结——批评——团结为目的,充分发扬民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防止不痛不痒放“空炮”,或者以希望、建议代替批评,甚至变相表扬放“礼炮”。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反思,深刻剖析思想根源,真心实意地搞好自查自纠。相互批评要讲党性、讲原则,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与人为善,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既要克服好人主义、自由主义,又不闹无原则纠纷。
第十四条 独立设置党组织的单位单独召开民主生活会。非独立设置党组织的相关单位、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独立召开,或以党支部为单位联合召开,或以校领导分管的业务相近原则联合召开。只有一名党员处级领导干部的单位原则上要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民主生活会。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列席参加所在单位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可以不做自我批评,但可对班子及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单位、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独立设置党组织的单位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非独立设置党组织的相关单位、部门由所属处级党组织指定召集人主持。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外,书记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第十六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请假。极特殊情况,需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上,由班子中的主要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对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尚未整改的作出说明。班子中的主要党员处级领导干部代表班子开展对照检查,与会人员进行深入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整改思路和措施。随后,主要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带头开展个人对照检查,与会人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本人表态。其他班子成员依次进行。全部对照检查后,由出席会议的校级领导点评。最后,由主持人总结。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不能出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对照检查材料,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将会议情况及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对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及时制定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提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不得隐瞒不报或袒护包庇。
第二十条 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对虽有违纪问题,但能主动检查,积极纠正错误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四章 会后整改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要向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办公室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都要针对党员群众反映和查找出来的问题,逐个进行研究,明确整改重点,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制定整改任务书、时间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限时进行整改。具体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对影响较大的问题,要重拳出击、专项整治。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后,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消化吸收思想碰撞的成果,及时修改完善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整改方案和领导干部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处级单位党组织书记职责
第二十四条 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日期和工作方案。
(二)会前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其他领导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主持起草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三)召集、主持民主生活会。
(四)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担责,诚恳接受批评意见。正确引导其他成员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相互批评。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总结。
(五)主持起草班子整改方案。
(六)会议结束后,上报民主生活会会议材料,并适时组织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隐瞒不报;对班子成员存在的违纪问题,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不自查,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了解情况又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应按管理权限追究书记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和解决。
第六章 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会前准备是否充分,民主生活会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班子及其成员对照检查是否抓住了存在的问题,是否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取得了实际成效。
第二十七条 处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党委组织部为主。校党委组织部要针对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提出指导性意见;要经常调查和分析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向校党委作出汇报。
第二十八条 各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考核范围。校党委组织部考察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了解其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以便更全面地掌握被考察干部的表现情况,并将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校党委成员指导处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校党委常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处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并进行点评。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规定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党费收缴、管理及使用规定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组通[2008]22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缴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一种体现。按照党章要求,每一位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按规定的比例、规定的时间缴纳党费。预备党员的党费应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开始缴纳。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努力实现工作的规范化。
一、党费的收与缴
(一)收取
1、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及收取比例
凡有工资收入的我校党员,按照工资收入总额扣除价补、特贴、交通补、电话补、房租补、住房补贴、独子费、回民补、药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交纳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2、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扣除价补、特贴、交通补、电话补、房租补、住房补贴、独子费、回民补、药费、护理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作为计算基数。交纳比例为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下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二)缴纳 党费缴纳程序如下:
1、党支部组织委员要每月收缴一次党费,一般应在本月5日前内收齐,同时填写《党员交纳党费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上缴党总支,另一份党支部留存),连同所收党费上缴分党委(党总支);
2、分党委(党总支)收缴党费工作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组织委员负责。应在每月10日前收齐本单位各党支部应缴的党费,汇总登记后每季度上交一次。每季度第三个月15日前完成上交党委组织部工作,上交时填写《分党委(党总支)上缴党费存根》一式两份,一并交到党委组织部,凭党委组织部开具的收据到学校财经处收费中心缴纳党费。交款后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分党委(党总支)上缴党费存根》上盖章签字后,连带学校收费中心盖章后的交款收据作为分党委(党总支)交费凭证。
3、如有特殊情况组织委员不能按时上交党费,须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委派一名委员代为缴纳。
4、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代收上交党委组织部,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党委组织部代收后通过北京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三个基本要求
自觉。党员交纳党费必须做到自觉、主动、积极,同时应由本 人亲自交给党支部,一般不宜由别人代交。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或者家属代为交纳。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按时。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足额。党员要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纳党费,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基数。
三、党费的管理
党费的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也是各级党组织和组织部 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制度的原则。
1、统一管理。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
2、专人负责。党费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委托一名干部负责具体管理,只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不直接进行现金及账目往来。
3、独立账户。党费要纳入财务统一管理,独立设立账户,不能同行政事业经费或其它资金混放混用。
4、坚持基本的工作制度。要坚持党费定期上缴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党费收缴奖惩制度,并及时做好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测算工作。
5、党费的收缴和使用要有党委组织部规范化的原始凭证,比如:党费收缴存根、分党委(党总支)上缴党费存根、财务收款收据存根等。禁止使用白条子。原始凭证要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签字,方可生效。
6、按时缴纳党费的分党委(党总支)可在返还基层组织活动经费的基础上增加5%;不管何种原因,不能按期缴纳党费的分党委(党总支),将扣除该单位当月返还活动经费的5%,以促进党费收缴工作的有序和规范。
四、党费的使用
党费的使用坚持在适用范围内,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1、党费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党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培训党员;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 教育设施。
2、党费的上缴和留用
学校党费一般按收入总数的25%按季度上缴中共北京市委教育 工委组织处;留用部分除离退休分党委按照50%的比例返还外,其 余各分党委(党总支)按照25%比例返还,作为基层党组织用于开 展活动费用;其余留存学校党委,用于进行党员教育,开展党建活 动等的支出。
3、党费使用的审批制度
严格党费审批制度,是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党费的重要措施。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1)明确审批权限。返还党费的使用,要进行严格管理。使用前需填写《支出党费报销明细单》,写清用途和使用理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查签字后交党委组织部部长审查,并经请示主管书记同意,方可使用。原则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党费支出由党委组织部部长签字审批,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党费支出由党委书记签字审批,50000元以上的党费支出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审批。
(2)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党费发生的所有票证和单据,均应由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并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和经手人签字,证明具体用途方可入账。
(3)党费使用范围要严格,专款专用。对于不符合党费使用范围的,一律不准在党费中开支。
4、党费检查报告制度
建立党费检查报制度,定期公布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1)校党委要将党费的收入、上缴和使用情况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每年还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书面报告。
(2)分党委(党总支)每年要向所在单位的党支部或党员大会通报当年党费收缴、使用情况。
(3)学校党委每年要对各分党委(党总支)党费收缴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予以公布,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直属党支部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六、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党委组织部
2008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