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整体选拔任用工作组学习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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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


贯彻落实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习近平在2024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之际作出重要指示

习近平在2022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2021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2021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2020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2019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习近平在2019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北京体育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北京体育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贯彻落实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习近平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

2020年6月29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9日下午就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举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组织路线是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的。我们党要长期执政、永葆活力,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重要的是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科学遵循,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重要保证。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贯彻落实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中央组织部秘书长胡金旗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再过两天,是我们党成立99周年的日子。安排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既是庆祝党的生日的一次重要活动,也是为了推动全党深化认识并贯彻落实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共产党员致以节日的热烈祝贺。

习近平强调,党的历史表明,什么时候坚持正确组织路线,党的组织就蓬勃发展,党的事业就顺利推进;什么时候组织路线发生偏差,党的组织就遭到破坏,党的事业就出现挫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针对党的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完善选人用人标准和工作机制、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并同强化党的理论武装、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严肃党的纪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等相协调,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党的十九大之后,我们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行了概括。我们要正确理解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准确把握好贯彻落实的基本要求。

习近平指出,要抓好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保证。现在,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胜利实现,我们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面对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我们要全面把握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有力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化解重大矛盾,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根本的保证还是党的领导。要教育引导全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和正确前进方向,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各领域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方面人才有效组织起来,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凝聚起来,形成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团结奋斗的强大力量。

习近平强调,要抓好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全党。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武装,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武器,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能力,共同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实践力量。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自觉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党的组织建设,结合新的实际推进改革创新,使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习近平指出,要抓好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抓党的建设,首先就抓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建设,制定的各项党内法规都对中央领导同志提出更高标准,要求中央领导同志在守纪律讲规矩、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方面为全党同志立标杆、作表率。中央和国家机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初一公里”,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组工作条例和党的工作机关条例,把中央和国家机关建设成为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地方党委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中间段”,要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把地方党委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基层党组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要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紧补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的各种短板,把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把广大人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习近平强调,要抓好执政骨干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就是强调选干部、用人才既要重品德,也不能忽视才干。要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通过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把好政治关、廉洁关,严把素质能力关,及时把那些愿干事、真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发现出来、任用起来。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要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破除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形成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努力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习近平指出,要抓好党的组织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支部工作条例以及农村、国企、机关、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中央相关部门、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把党内组织法规和党中央提出的要求具体化,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并严格抓好执行,不断提高党的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习近平在2024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开班之际作出重要指示

2024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3月1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生力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新征程上,年轻干部重任在肩、大有可为,必须牢记初心使命、顽强拼搏进取,奋力跑好历史的接力棒。

习近平强调,要自觉做党的创新理论的笃信笃行者,坚持不懈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不断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切实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能力。要自觉做对党忠诚老实的模范践行者,旗帜鲜明讲政治,着力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自觉做矢志为民造福的无私奉献者,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自觉做勇于担当作为的不懈奋斗者,锐意改革创新,敢于善于斗争,愿挑最重的担子、能啃最硬的骨头、善接烫手的山芋,在直面问题、破解难题中不断打开工作新局面。要自觉做良好政治生态的有力促进者,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节俭朴素、谦逊低调,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习近平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健全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常态化工作机制,从严教育管理监督,源源不断培养造就堪当强国建设、民族复兴重任的可靠接班人。

开班式上传达了习近平重要指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蔡奇出席开班式并讲话。

蔡奇在讲话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高屋建瓴、谋深虑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针对性,是激励年轻干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思想动员,是引导年轻干部健康成长的行动指南,是做好年轻干部工作的科学指引。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蔡奇对年轻干部提出希望和要求:要加强理论学习,掌握看家本领,最根本、最紧要的就是深学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把握这一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核心要义、实践要求,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推动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要对党忠诚老实,夯实政治根基,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意志为意志、以党的使命为使命,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增强组织观念,襟怀坦白、表里如一。要厚植为民情怀,矢志为民造福,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树牢群众观点,自觉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办好民生实事。要积极履职尽责,勇于担当作为,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锐意改革、攻坚克难,敢于斗争、防范风险,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严守纪律规矩,永葆清廉本色,时刻绷紧纪法规矩这根弦,保持反躬自省的自觉、如临如履的谨慎、严管严治的担当,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要牢记党和人民的嘱托,把时代重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许党报国、为民奉献,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贡献。

李干杰主持开班式,姜信治和陈希出席。

2024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员参加开班式,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开班式。


习近平在2022春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2022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3月1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希望,必须筑牢理想信念根基,守住拒腐防变防线,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练就过硬本领,发扬担当和斗争精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锤炼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树立不负人民的家国情怀,追求高尚纯粹的思想境界,为党和人民事业拼搏奉献,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留下无悔的奋斗足迹。

习近平强调,理想信念是立党兴党之基,也是党员干部安身立命之本。年轻干部接好班,最重要的是接好坚持马克思主义信仰、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班。党员干部只有胸怀天下、志存高远,不忘初心使命,把人生理想融入党和人民事业之中,把为人民幸福而奋斗作为自己最大的幸福,才能拥有高尚的、充实的人生。坚定理想信念,必先知之而后信之,信之而后行之。坚定理想信念不是一阵子而是一辈子的事,要常修常炼、常悟常进,无论顺境逆境都坚贞不渝,经得起大浪淘沙的考验。

习近平指出,年轻干部必须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经常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初心使命,看清一些事情该不该做、能不能干,时刻自重自省,严守纪法规矩。守住拒腐防变防线,最紧要的是守住内心,从小事小节上守起,正心明道、怀德自重,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

习近平强调,干部守住守牢拒腐防变防线,要层层设防、处处设防。要守住政治关,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决不当两面派、做两面人,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要守住权力关,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要守住交往关,交往必须有原则、有规矩,不断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要守住生活关,培养健康情趣,崇尚简朴生活,保持共产党人本色。要守住亲情关,严格家教家风,既要自己以身作则,又要对亲属子女看得紧一点、管得勤一点。

习近平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我们谋划推进工作,一定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好事实事做到群众心坎上。什么是好事实事,要从群众切身需要来考量,不能主观臆断,不能简单化、片面化。哪里有人民需要,哪里就能做出好事实事,哪里就能创造业绩。业绩好不好,要看群众实际感受,由群众来评判。有些事情是不是好事实事,不能只看群众眼前的需求,还要看是否会有后遗症,是否会“解决一个问题,留下十个遗憾”。

习近平强调,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我们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在新形势下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业绩都是干出来的,真干才能真出业绩、出真业绩。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党员干部一定要真抓实干,务实功、出实招、求实效,善作善成,坚决杜绝口号式、表态式、包装式落实的做法。对当务之急,要立说立行、紧抓快办,不能慢慢吞吞、拖拖拉拉。对长期任务,要保持战略定力和耐心,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滴水穿石,久久为功。要强化精准思维,做到谋划时统揽大局、操作中细致精当,以绣花功夫把工作做扎实、做到位。

习近平指出,年轻干部要胜任领导工作,需要掌握的本领是很多的。最根本的本领是理论素养。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是做好工作的看家本领,是指导我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党员干部一定要加强理论学习、厚实理论功底,自觉用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观察新形势、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使各项工作朝着正确方向、按照客观规律推进。要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注重在实践中学真知、悟真谛,加强磨练、增长本领。关键是要虚心用心,甘当“小学生”,不懂就问、不耻下问,切忌主观臆断、不懂装懂。

习近平强调,只有全党继续发扬担当和斗争精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担当和斗争是一种精神,最需要的是无私的品格和无畏的勇气。无私者无畏,无畏者才能担当、能斗争。担当和斗争是一种责任,敢于负责才叫真担当、真斗争。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发扬历史主动精神,在机遇面前主动出击,不犹豫、不观望;在困难面前迎难而上,不推诿、不逃避;在风险面前积极应对,不畏缩、不躲闪。担当和斗争是一种格局,坚持局部服从全局、自觉为大局担当更为可贵。要心怀“国之大者”,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想问题、办事情,一切工作都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不能为了局部利益损害全局利益、为了暂时利益损害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

习近平指出,这些年,我们强调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正是有了这样的思想准备,我们才能从容应对一系列风险考验。无数事实告诉我们,唯有以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气概,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我们才能赢得尊严、赢得主动,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年轻干部一定要挺起脊梁、冲锋在前,在斗争中经风雨、见世面。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先后开展一系列集中学习教育,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教育引导全党牢记中国共产党是什么、要干什么这个根本问题,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要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改进群众工作方法,提高群众工作水平。信访是送上门来的群众工作,要通过信访渠道摸清群众愿望和诉求,找到工作差距和不足,举一反三,加以改进,更好为群众服务。领导干部要学网、懂网、用网,了解群众所思所愿,收集好想法好建议,积极回应网民关切。要高度关注新业态发展,坚持网上网下结合,做好新就业群体的思想引导和凝聚服务工作。

陈希主持开班式,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饱含着对年轻干部的殷切期望,为广大年轻干部健康成长指明了努力方向,要深入学习领会,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进一步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转化为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自觉,转化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强大动力,埋头苦干、勇毅前行,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习近平在2021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2021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9月1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年轻干部生逢伟大时代,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生力军,必须练好内功、提升修养,做到信念坚定、对党忠诚,注重实际、实事求是,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坚持原则、敢于斗争,严守规矩、不逾底线,勤学苦练、增强本领,努力成为可堪大用、能担重任的栋梁之才,不辜负党和人民期望和重托。

习近平强调,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来,始终是有崇高理想和坚定信念的党。这个理想信念,就是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也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党员干部有了坚定理想信念,才能经得住各种考验,走得稳、走得远;没有理想信念,或者理想信念不坚定,就经不起风吹浪打,关键时刻就会私心杂念丛生,甚至临阵脱逃。形成坚定理想信念,既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而是要在斗争实践中不断砥砺、经受考验。年轻干部要牢记,坚定理想信念是终身课题,需要常修常炼,要信一辈子、守一辈子。

习近平指出,理想信念坚定和对党忠诚是紧密联系的。理想信念坚定才能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对理想信念坚定的最好诠释。检验党员干部是不是对党忠诚,在革命年代就要看能不能为党和人民事业冲锋陷阵、舍生忘死,在和平时期也有明确的检验标准。比如,能不能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不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能不能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能不能坚持党和人民事业高于一切,自觉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等等,都是对党忠诚的直接检验。组织上安排年轻干部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是信任更是培养,年轻干部应该以此为荣、争先恐后。刀要在石上磨、人要在事上练,不经风雨、不见世面是难以成大器的。

习近平强调,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前提是深入实际、了解实际,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要了解实际,就要掌握调查研究这个基本功。要眼睛向下、脚步向下,经常扑下身子、沉到一线,近的远的都要去,好的差的都要看,干部群众表扬和批评都要听,真正把情况摸实摸透。既要“身入”基层,更要“心到”基层,听真话、察真情,真研究问题、研究真问题,不能搞作秀式调研、盆景式调研、蜻蜓点水式调研。要在深入分析思考上下功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找到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习近平指出,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不只是思想方法问题,也是党性强不强问题。从当前干部队伍实际看,坚持实事求是最需要解决的是党性问题。干部是不是实事求是可以从很多方面来看,最根本的要看是不是讲真话、讲实话,是不是干实事、求实效。年轻干部要坚持以党性立身做事,把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作为党性修养和锻炼的重要内容,敢于坚持真理,善于独立思考,坚持求真务实。

习近平强调,干事担事,是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党把干部放在各个岗位上是要大家担当干事,而不是做官享福。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那么多,要做好工作都要担当作为。担当和作为是一体的,不作为就是不担当,有作为就要有担当。做事总是有风险的。正因为有风险,才需要担当。凡是有利于党和人民的事,我们就要事不避难、义不逃责,大胆地干、坚决地干。

习近平指出,坚持原则是共产党人的重要品格,是衡量一个干部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对共产党人来说,“好好先生”并不是真正的好人。奉行好人主义的人,没有公心、只有私心,没有正气、只有俗气,好的是自己,坏的是风气、是事业。共产党人讲党性、讲原则,就要讲斗争。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含糊、决不能退让,否则就是对党和人民不负责任,甚至是犯罪。大是大非面前要讲原则,小事小节中也有讲原则的问题。党的干部都要有秉公办事、铁面无私的精神,讲原则不讲面子、讲党性不徇私情。

习近平强调,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关键时期,我们面临的风险挑战明显增多,总想过太平日子、不想斗争是不切实际的。要丢掉幻想、勇于斗争,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寸土不让,以前所未有的意志品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共产党人任何时候都要有不信邪、不怕鬼、不当软骨头的风骨、气节、胆魄。

习近平指出,讲规矩、守底线,首先要有敬畏心。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干部一定要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法纪。严以修身,才能严以律己。一个干部只有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总开关拧紧了,把思想觉悟、精神境界提高了,才能从不敢腐到不想腐。我们共产党人为的是大公、守的是大义、求的是大我,更要正心明道、怀德自重,始终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做一个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的人。

习近平强调,我们处在前所未有的变革时代,干着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如果知识不够、眼界不宽、能力不强,就会耽误事。年轻干部精力充沛、思维活跃、接受能力强,正处在长本事、长才干的大好时期,一定要珍惜光阴、不负韶华,如饥似渴学习,一刻不停提高。要发扬“挤”和“钻”的精神,多读书、读好书,从书本中汲取智慧和营养。要结合工作需要学习,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管理、生态、国际等各方面基础性知识,学习同做好本职工作相关的新知识新技能,不断完善履职尽责必备的知识体系。

习近平指出,实践出真知,实践长真才。坚持在干中学、学中干是领导干部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同样是实践,是不是真正上心用心,是不是善于总结思考,收获大小、提高快慢是不一样的。如果忙忙碌碌,只是机械做事,陷入事务主义,是很难提高认识和工作水平的。

陈希主持开班式,表示年轻干部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党性修养,砥砺政治品格,锤炼过硬本领,以忠诚干净担当的实际行动,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奋勇争先、建功立业。


习近平在2021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2021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3月1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都是激励我们不畏艰难、勇往直前的宝贵精神财富。年轻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接班人,必须立志做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忠实传人,不断增强意志力、坚忍力、自制力,在新时代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奋勇争先、建功立业,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业绩!

习近平强调,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成就,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培育并坚持了一整套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这些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是我们党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要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就必须持之以恒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习近平指出,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进,我国正处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顺利开启,同时我们在前进道路上仍面临着许多难关和挑战。风险越大、挑战越多、任务越重,越要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以好的作风振奋精神、激发斗志、树立形象、赢得民心。

习近平强调,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首要的政治品质。我们党一路走来,经历了无数艰险和磨难,但任何困难都没有压垮我们,任何敌人都没能打倒我们,靠的就是千千万万党员的忠诚。对党忠诚,必须一心一意、一以贯之,必须表里如一、知行合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改其心、不移其志、不毁其节。年轻干部要以先辈先烈为镜、以反面典型为戒,不断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以坚定的理想信念砥砺对党的赤诚忠心。要自觉加强政治历练,接受严格的党内政治生活淬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使自己的政治能力同担任的工作职责相匹配。要立志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勇于担苦、担难、担重、担险,以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的历史反复证明,什么时候理论联系实际坚持得好,党和人民事业就能够不断取得胜利;反之,党和人民事业就会受到损失,甚至出现严重曲折。理论联系实际,前提是学懂弄通理论、掌握思想真谛。年轻干部要刻苦钻研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成果,努力掌握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道理学理哲理,做到知其言更知其义、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要深入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前后贯通学、及时跟进学,运用党的科学理论优化思想方法,解决思想困惑,检视自身思想作风和精神状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使自己的思维方式和精神世界更好适应事业发展需要。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使提出的点子、政策、方案符合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符合科学精神,以创造性工作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要坚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把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作为人生信条,这样才能真正立得稳、行得远。

习近平强调,人民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我们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以百姓心为心。共产党的干部要坚持当“老百姓的官”,把自己也当成老百姓,不要做官当老爷,在这一点上,年轻干部从一开始就要想清楚,而且要终身牢记。年轻干部无论是立身处世还是从政干事,首先要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不断追求“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精神境界。要拜人民为师,甘当小学生,特别要多交几个能说心里话的基层朋友,这样才有利于了解真实情况,才有利于把工作做好。要牢记我们党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始终坚守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习近平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开展自我批评,根本动力来自党性,来自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年轻干部要有“检身若不及”的自觉,经常对照党的理论、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初心使命、对照党中央部署要求,主动查找、勇于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要本着对党、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大胆开展批评,帮助同志发现缺点、改正错误,团结同志一道前进。要涵养虚心接受批评的胸怀和气度,胸襟开阔、诚恳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习近平强调,敢于斗争是我们党的鲜明品格。我们党依靠斗争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斗争赢得未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面临的风险和考验一点也不会比过去少。年轻干部要自觉加强斗争历练,在斗争中学会斗争,在斗争中成长提高,努力成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勇士。要坚定斗争意志,不屈不挠、一往无前,决不能碰到一点挫折就畏缩不前,一遇到困难就打退堂鼓。要善斗争、会斗争,提升见微知著的能力,透过现象看本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洞察先机、趋利避害。要加强战略谋划,把握大势大局,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轻重缓急,科学排兵布阵,牢牢掌握斗争主动权。要增强底线思维,定期对风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要善于经一事长一智,由此及彼、举一反三,练就斗争的真本领、真功夫。

习近平指出,年轻干部要接过艰苦奋斗的接力棒,以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和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勇挑重担、苦干实干,在新时代新征程中留下许党报国的奋斗足迹。节俭朴素,力戒奢靡,是我们党的传家宝。现在,我们生活条件好了,但艰苦奋斗的精神一点都不能少,必须坚持以俭修身、以俭兴业,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一切事情。年轻干部要时刻警醒自己,培育积极健康的生活情趣,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陈希主持开班式,表示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贯通起来,深刻感悟党的创新理论的真理力量、实践力量、人格力量,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学习和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


习近平在2020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2020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10月10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历史总是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前进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都是为了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是应对当前复杂形势、完成艰巨任务的迫切需要,也是年轻干部成长的必然要求。面对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我们要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提高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勇于直面问题,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断解决问题、破解难题。

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其中一条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坚持问题导向,把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外部环境出现更多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年我们将进入“十四五”时期,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需要解决的问题会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我国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取得重大战略成果,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夺取全面胜利,还需要付出持续努力。

习近平指出,年轻干部要提高政治能力。在干部干好工作所需的各种能力中,政治能力是第一位的。有了过硬的政治能力,才能做到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提高政治能力,首先要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有任何迷糊和动摇!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斗争的实践再次证明,中国共产党是风雨来袭时中国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抵御风险挑战的最有力制度保证。年轻干部必须坚守一条,凡是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就坚定不移做,凡是不利于坚持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就坚决不做!要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观察分析形势首先要把握政治因素,特别是要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做到眼睛亮、见事早、行动快。提高政治能力必须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怀有敬畏之心。要自觉加强政治历练,增强政治自制力,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要注重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掌握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做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

习近平指出,年轻干部要提高调查研究能力。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一定要学会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中提高工作本领。调查研究要经常化。要坚持到群众中去、到实践中去,倾听基层干部群众所想所急所盼,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不能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一得自矜、以偏概全。对调研得来的大量材料和情况,要认真研究分析,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对经过充分研究、比较成熟的调研成果,要及时上升为决策部署,转化为具体措施;对尚未研究透彻的调研成果,要更深入地听取意见,完善后再付诸实施;对已经形成举措、落实落地的,要及时跟踪评估,视情况调整优化。

习近平强调,年轻干部要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做到科学决策,首先要有战略眼光,看得远、想得深。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一定要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多打大算盘、算大账,少打小算盘、算小账,善于把地区和部门的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棋局,做到既为一域争光、更为全局添彩。要深入研究、综合分析,看事情是否值得做、是否符合实际等,全面权衡,科学决断。作决策一定要开展可行性研究,多方听取意见,综合评判,科学取舍,使决策符合实际情况。

习近平指出,年轻干部要提高改革攻坚能力。面向未来,我们要全面推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尤其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继续走在时代前列,仍然要以全面深化改革添动力、求突破。改革必须有勇气和决心,保持越是艰险越向前的刚健勇毅。要把干事热情和科学精神结合起来,使出台的各项改革举措符合客观规律、符合工作需要、符合群众利益。改革攻坚要有正确方法,坚持创新思维,跟着问题走、奔着问题去,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在把握规律的基础上实现变革创新。要尊重群众首创精神,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从生动鲜活的基层实践中汲取智慧。要注重增强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使各项改革举措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习近平强调,年轻干部要提高应急处突能力。预判风险是防范风险的前提,把握风险走向是谋求战略主动的关键。要增强风险意识,下好先手棋、打好主动仗,做好随时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的准备。要努力成为所在工作领域的行家里手,不断提高应急处突的见识和胆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挑战,要做到心中有数、分类施策、精准拆弹,有效掌控局势、化解危机。要紧密结合应对风险实践,查找工作和体制机制上的漏洞,及时予以完善。

习近平指出,年轻干部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真正成为群众的贴心人。要心中有群众,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认真落实党中央各项惠民政策,把小事当作大事来办,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要求,带领群众艰苦奋斗、勤劳致富,在收入、就业、教育、社保、医保、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不断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要注意宣传群众、教育群众,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法开展工作,提高群众思想觉悟,让他们心热起来、行动起来。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强调,年轻干部要提高抓落实能力。干事业不能做样子,必须脚踏实地,抓工作落实要以上率下、真抓实干。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既要带领大家一起定好盘子、理清路子、开对方子,又要做到重要任务亲自部署、关键环节亲自把关、落实情况亲自督查,不能高高在上、凌空蹈虚,不能只挂帅不出征。干事业就要有钉钉子精神,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稳扎稳打向前走,过了一山再登一峰,跨过一沟再越一壑,不断通过化解难题开创工作新局面。

习近平指出,我们正处在大有可为的新时代。年轻干部要起而行之、勇挑重担,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经风雨、见世面,真刀真枪锤炼能力,以过硬本领展现作为、不辱使命。各级党组织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明确培养年轻干部的正确途径,坚决克服干部培养中的形式主义,帮助他们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让他们更好肩负起新时代的职责和使命。

陈希主持开班式,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持之以恒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善于攻坚克难,自觉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时代重任。

习近平在2019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2019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3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经受严格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顽强奋斗。

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产生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诞生和发展的历程充满着斗争的艰辛。建立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改革开放、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都是在斗争中诞生、在斗争中发展、在斗争中壮大的。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党领导的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我们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着一系列重大风险考验。胜利实现我们党确定的目标任务,必须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

习近平强调,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在前进道路上我们面临的风险考验只会越来越复杂,甚至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惊涛骇浪。我们面临的各种斗争不是短期的而是长期的,至少要伴随我们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过程。必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斗争意志,当严峻形势和斗争任务摆在面前时,骨头要硬,敢于出击,敢战能胜。

习近平强调,共产党人的斗争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大方向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凡是危害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核心利益和重大原则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种风险挑战,凡是危害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种风险挑战,只要来了,我们就必须进行坚决斗争,而且必须取得斗争胜利。我们的头脑要特别清醒、立场要特别坚定,牢牢把握正确斗争方向,做到在各种重大斗争考验面前“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

习近平指出,我们共产党人的斗争,从来都是奔着矛盾问题、风险挑战去的。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进入各种风险挑战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面临的重大斗争不会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国防和军队建设、港澳台工作、外交工作、党的建设等方面都有,而且越来越复杂。领导干部要有草摇叶响知鹿过、松风一起知虎来、一叶易色而知天下秋的见微知著能力,对潜在的风险有科学预判,知道风险在哪里,表现形式是什么,发展趋势会怎样,该斗争的就要斗争。

习近平强调,斗争是一门艺术,要善于斗争。在各种重大斗争中,我们要坚持增强忧患意识和保持战略定力相统一、坚持战略判断和战术决断相统一、坚持斗争过程和斗争实效相统一。领导干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

习近平指出,要注重策略方法,讲求斗争艺术。要抓主要矛盾、抓矛盾的主要方面,坚持有理有利有节,合理选择斗争方式、把握斗争火候,在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在策略问题上灵活机动。要根据形势需要,把握时、度、效,及时调整斗争策略。要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斗争中争取团结,在斗争中谋求合作,在斗争中争取共赢。

习近平强调,斗争精神、斗争本领,不是与生俱来的。领导干部要经受严格的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在复杂严峻的斗争中经风雨、见世面、壮筋骨,真正锻造成为烈火真金。要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创新理论,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夯实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思想根基,理论上清醒,政治上才能坚定,斗争起来才有底气、才有力量。要坚持在重大斗争中磨砺,越是困难大、矛盾多的地方,越是形势严峻、情况复杂的时候,越能练胆魄、磨意志、长才干。领导干部要主动投身到各种斗争中去,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矛盾冲突面前敢于迎难而上,在危机困难面前敢于挺身而出,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坚决斗争。

习近平指出,社会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有矛盾就会有斗争。领导干部不论在哪个岗位、担任什么职务,都要勇于担当、攻坚克难,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培养和保持顽强的斗争精神、坚韧的斗争意志、高超的斗争本领。我们在工作中遇到的斗争是多方面的,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都需要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全面从严治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消除金融领域隐患、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治理生态环境、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全面依法治国、处理群体性事件、打击黑恶势力、维护国家安全,等等,都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领导干部要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战士。

陈希主持开班式并讲话。他表示,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任务,作为全部工作的主题主线,自觉主动学、及时跟进学、联系实际学、笃信笃行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锤炼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把初心和使命落实到本职岗位上、一言一行中,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习近平在2019年季学期中央党校
(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

2019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1日上午在中央党校开班。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一件大事,关乎党的命运、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人民的福祉,是百年大计。广大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在常学常新中加强理论修养,在真学真信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学思践悟中牢记初心使命,在细照笃行中不断修炼自我,在知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保持对党的忠诚心、对人民的感恩心、对事业的进取心、对法纪的敬畏心,做到信念坚、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

习近平指出,政治上的坚定、党性上的坚定都离不开理论上的坚定。干部要成长起来,必须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我们党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近14亿人口的大国执政,面对十分复杂的国内外环境,肩负繁重的执政使命,如果缺乏理论思维,是难以战胜各种风险和困难的,也是难以不断前进的。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理论学习,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深入认识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

习近平强调,在学习理论上,干部要舍得花精力,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深刻认识和领会其时代意义、理论意义、实践意义、世界意义,深刻理解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要紧密结合新时代新实践,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重点学习,多思多想、学深悟透,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学习理论最有效的办法是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强读强记,常学常新,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的深刻理解之上,建立在对历史规律的深刻把握之上。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一个政党有了远大理想和崇高追求,就会坚强有力,无坚不摧,无往不胜,就能经受一次次挫折而又一次次奋起;一名干部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站位就高了,心胸就开阔了,就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做到“风雨不动安如山”。信仰认定了就要信上一辈子,否则就会出大问题。

习近平强调,衡量干部是否有理想信念,关键看是否对党忠诚。领导干部要忠诚干净担当,忠诚始终是第一位的。对党忠诚,就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种一致必须是发自内心、坚定不移的,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站得稳、靠得住。忠诚和信仰是具体的、实践的。要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思想言行,不断掸去思想上的灰尘,永葆政治本色。

习近平指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进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教育的最好时间节点。干部要把党的初心、党的使命铭刻于心,这样,人生奋斗才有更高的思想起点,才有不竭的精神动力。干部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同人民风雨同舟、血脉相通、生死与共,是我们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离开了人民,我们就会一事无成。要牢记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真正同人民结合起来。

习近平强调,为什么人、靠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干部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虚心向群众学习,真心对群众负责,热心为群众服务,诚心接受群众监督。要拜人民为师、向人民学习,放下架子、扑下身子,接地气、通下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解剖麻雀,发现典型,真正把群众面临的问题发现出来,把群众的意见反映上来,把群众创造的经验总结出来。干部要怀着强烈的爱民、忧民、为民、惠民之心,心里要始终装着父老乡亲,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想一想是不是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是不是有助于解决群众的难题,是不是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干部要胸怀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历史使命感,积极投身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火热实践,把人生理想融入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伟业之中。

习近平指出,为政之道,修身为本。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仅包含着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也贯穿着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品格、价值追求、精神境界、作风操守的要求。要涵养政治定力,炼就政治慧眼,恪守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

习近平强调,人格是一个人精神修养的集中体现。光明磊落、坦荡无私,是共产党人的光辉品格,也是干部应该锤炼的品质修养。要坚守精神追求,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处理好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关系。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保持平和心态,看淡个人进退得失,心无旁骛努力工作,为党和人民做事。

习近平指出,干部要想行得端、走得正,就必须涵养道德操守,明礼诚信,怀德自重,保持严肃的生活作风、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特别是要增强自制力,做到慎独慎微。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要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的道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任何时候都要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干部干事创业要树立正确政绩观,有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发扬钉钉子精神,脚踏实地干。

习近平强调,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落脚点在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学懂弄通做实,落脚点在做实。要牢记空谈误国、实干兴邦的道理,坚持知行合一、真抓实干,做实干家。干部要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矛盾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面对失误敢于承担责任,面对歪风邪气敢于坚决斗争,做疾风劲草、当烈火真金。干部成长无捷径可走,经风雨、见世面才能壮筋骨、长才干。要做起而行之的行动者、不做坐而论道的清谈客,当攻坚克难的奋斗者、不当怕见风雨的泥菩萨,在摸爬滚打中增长才干,在层层历练中积累经验。

习近平指出,能否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最能看出一个干部的党性和作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打好三大攻坚战,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工作,等等,都需要担当,都需要发扬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要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赤诚。

陈希主持开班式并讲话。他指出,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主题,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出对党忠诚、坚定信念、自觉自信、责任担当、能力水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


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进党的组织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党的组织工作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组织工作是以党的组织体系建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员队伍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全面领导、完成党的全部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党领导人民不断夺取革命、建设、改革胜利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

第三条 党的组织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为主线,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四条 党的组织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组织路线服务政治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

(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

(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六)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七)坚持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八)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九)坚持依法依规、科学规范。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职责

第五条 组织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分级分类领导,组织部门专门负责,有关方面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

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设置组织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党组织设置组织工作机构或者专职工作岗位,专门负责组织工作。

中央组织部指导各级组织部门工作,上级组织部门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工作。

第六条 党中央决定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制定组织工作重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组织工作重大战略、重大改革、重大举措、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全面领导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干部工作、人才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任免干部。

党中央一般每5年召开1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对一个时期的组织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第七条 地方党委对本地区组织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要求,按照权限制定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研究部署本地区组织工作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

(二)领导同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等党的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党组织开展组织工作;

(三)领导本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向地方国家机关、政协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推荐重要干部;

(五)贯彻人才强国战略,统筹协调有关方面共同参与和推动本地区人才工作;

(六)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党组对本单位组织工作的领导职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和地方党委组织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党的组织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权限和分工制定、起草组织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推进组织制度贯彻落实;

(二)研究组织工作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的政策建议,为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三)负责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

(四)负责干部工作和干部队伍的统一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领导班子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负责人才工作的指导协调和人才的联系服务;

(六)负责公务员工作的统一管理;

(七)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

(八)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九)完成党中央以及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党的组织体系建设

第九条 坚持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

第十条 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形成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涵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党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严密组织架构。

适应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成立临时党组织。除另有规定外,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规范和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

第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是党的组织体系的大脑和中枢,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健全党中央对重大工作的领导体制,完善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机制,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二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的地方组织工作制度,健全议事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整体功能,提高领导水平,把党的地方组织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

第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大力加强企业、农村、机关、学校、医院、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创新,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选优配强党组织带头人,把各领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全面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工作,完善基本制度,提升基本能力,落实基本保障,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作用。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应当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划分若干党小组。

第十四条 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职责。坚持和完善党组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规则和决策机制,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第十五条 围绕建设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保证新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加强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教育培养。

党员教育应当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和党员经常性教育,坚持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懈奋斗。

党员管理应当严格做好党籍管理、组织关系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日常监督、组织处置等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组织引导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开展党内表彰,做好关爱服务党员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党内选举制度,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党的各级组织任期等制度。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制度,健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落实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确保党的组织生活经常、认真、严肃,不断增强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不断完善组织纪律各项要求,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对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提高纪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执纪必严、违纪必究。

第四章 干部工作

第十九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正确用人导向,统筹干部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体系建设,统筹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统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二十条 干部工作实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分级分类管理的体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事权划分、行业领域属性特点、机构设置和业务管理体制以及队伍建设需要,合理确定干部管理职责、范围、权限、方式和程序,做好干部双重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建设必须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坚持分类指导、精准施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深化理论武装,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保持班子稳定,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努力把各级领导班子锻造成为忠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坚强领导集体。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源头培养、跟踪培养、全程培养的素质培养体系,突出政治素质,注重分类分级,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把思想理论武装、理想信念教育、知识结构改善、能力素质提升贯穿干部成长全过程。注重在基层一线和困难艰苦地区培养锻炼干部,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治理能力,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分类考核、近距离考核的知事识人体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政绩观,把区分优劣、奖优罚劣、激励担当、促进发展作为基本任务,优化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体系,完善考核方式方法,统筹开展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全方位、多渠道了解干部,注意掌握干部在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的表现。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人事相宜的选拔任用体系,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严格执行干部任期、任职回避等制度,树立注重基层、注重实践、讲担当重担当的用人导向,提高干部考察质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切实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综合运用援派、挂职等方式,加大对国家重大战略选派干部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体系,聚焦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正职,突出对干部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等情况的政治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经常,加强日常管理和对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监督,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崇尚实干、带动担当、加油鼓劲的正向激励体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加强对敢担当善作为干部的激励保护,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正确对待、合理使用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完善被诬告干部澄清正名制度,健全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和完善干部工资、福利与保险制度,关心关爱干部身心健康,加大对基层干部特别是困难艰苦地区干部的政策倾斜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七条 着眼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需要,坚持拓宽来源、优化结构、改进方式、提高质量,从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发现选拔优秀年轻干部,优化成长路径,建立上下联动、长期关注的干部常态化培养锻炼机制,完善适时使用、动态管理机制,健全促进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制度措施,推动年轻干部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和基层实践锻炼、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用好各年龄段干部,优化干部队伍梯次结构。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务员工作领导体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健全职务与职级并行、录用交流、考核奖惩、培训监督等制度,构建规范完备的公务员管理法规体系,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务员管理机制。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组织建设,完善和创新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

第三十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部门统一管理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制度,做好完善领导管理体制相关工作,统筹干部和机构编制资源,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管理有机衔接。

第五章 人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确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推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强大人才支撑。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

党中央设立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对全国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政策创新、重点推动、督促检查。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

地方党委设立人才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地区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党委和政府所属系统内承担人才工作职能较多或者人才比较集中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实际设立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三条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重大发展战略,加强对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谋划,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统筹推进各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十四条 树立全球视野和战略眼光,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坚持以用为本,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推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引导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三十五条 协调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政策创新,坚决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加快构建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向用人主体放权,为人才松绑,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三十六条 发挥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加强对各方面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广大人才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坚持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服务人才工作机制,及时听取人才的意见建议,关心人才的工作生活。

第三十七条 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加强对优秀人才和先进典型的宣传,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开创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生动局面。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切实加强对组织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组织部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合理配置机构编制,充实工作力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统筹协调各方面,形成做好组织工作的合力。加强组织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注重选拔政治上强、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干部担任组织部门领导干部。

第三十九条 组织部门应当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和完善部务会会议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部务会集体领导和把关作用。

第四十条 组织部门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健全工作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调查研究,注重运用互联网技术、数字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十一条 组织部门应当强化政治机关意识,带头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带头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深入推进从严治部、从严律己、从严带队伍,努力建设讲政治、重公道、业务精、作风好的模范部门,让党中央放心、让党员干部人才信赖、让人民群众满意。

加强组工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教育,严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清正廉洁,着力提升专业化能力,确保政治上绝对可靠、对党绝对忠诚。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本条例执行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纳入巡视巡察范围。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辞职、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畅通干部下的渠道。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过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能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位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观念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工作推拖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改革、重点工作推进不力,所负责的工作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程序。

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实认定。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二)提出建议。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内容。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一般在1个月内办理调整干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关心爱护干部出发,予以妥善安排。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安排。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工作,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等工作中的失误。

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加强督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对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违反有关工作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和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职级公务员担任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注意从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社会组织中发现选拔。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组)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二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本级党委主持,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一般按照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谈话调研推荐由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根据实际情况还可以吸收本系统下级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可以适当调整。

  (三)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参照前项所列范围确定,也可以在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地方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情况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考察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制定和执行政策、推动改革创新、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党政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向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八)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主要领导成员或者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也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三十五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九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四十条 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

  (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

  (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党组)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五条 党政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选举、决定任命的,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三)由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四)由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依法推荐、提名和民主协商

  第四十六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推荐需要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事先向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或者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党员介绍党委推荐意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党组织、人大常委会党组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人大代表中的党员,应当认真贯彻党委推荐意见,带头依法办事,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本级党委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党委向人大常委会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审议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党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门和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党委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人选,应当事先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民主协商。

  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

  (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

  (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第五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第五十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六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八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实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有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

  第六十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特设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第六十六条 选拔任用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注重实干担当和工作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规依法办事。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实绩突出。

(三)专业素养好,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

(四)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有开拓进取、追求卓越的韧劲,能够切实推进技术、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担当作为,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团结协作,群众威信高。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3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行政正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当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基本资格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人员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其任职资格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其中,直接提任领导人员的,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选拔高精尖缺人才担任领导人员以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放宽任职资格以及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者四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从严掌握,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十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备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应当立足事业发展需要,加强通盘考虑、科学谋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等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核定或者批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推选、外部选派方式进行。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 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方式方法。

第十四条 对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 综合分析人选的考察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素养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和廉政情况,防止简单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十七条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等形式确定,根据需要可以签订聘任合同,所聘职务及相关待遇在聘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 提任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提任非选举产生的三级以下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1年。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方式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主要以专业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搞活搞好内部用人制度。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制。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目标的设定,应当符合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 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一般应当报经主管机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当充分听取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的意见,注意体现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注重政治素质、业绩导向和社会效益,突出党建工作实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意改进考核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综合分析研判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形成考核评价意见,确定考核评价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平时考核、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采用考核报告、评语、等次或者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积极推进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之间领导人员交流。

专业性强的领导人员交流,应当加强研判和统筹,注意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况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养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强化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三十三条 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5年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 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人员,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别和经费来源等,结合考核情况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职情况和单位长远发展相联系,与本单位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注意引导和促进领导人员在推动加快科技自立自强、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开展经常性谈心谈话,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 监督约束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以及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等管理监督有关制度。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退出

第四十二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生机活力。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或者聘任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六)因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人员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履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由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以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 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
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的意见》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二章 选拔任用资格条件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热爱体育事业,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管理岗位中层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上述(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机关公务员交流担任直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七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中层领导干部可以从本单位内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本单位以外选拔任用。

第三章 选拔任用方式

第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在总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事业单位党组织应正确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职责。

(一)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单位党委负责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二)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在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九条 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一般采取组织选拔的方式进行,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为四年。

中层正职拟任人选需要报总局审批,人事司根据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议,结合总局干部队伍建设、年轻干部培养和干部交流等需要,提出任用意见,报分管总局领导审批。中层副职任职人选需要报人事司备案。

第十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期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使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其中,年度考核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任期考核结合新任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新一任期任职或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任期结束后,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不再留任的,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做出适当安排,原则上可享受同级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退休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四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结合本单位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领导班子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经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启动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一)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期满的;

(二)中层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或即将出现空缺的;

(三)需要交流轮岗的;

(四)本人因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等原因提出申请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七)其他情况需要启动选拔任用工作的。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公开选拔面向单位外部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职位出现空缺且单位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面向总局系统或社会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

(一)提拔使用中层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期满,开展中层领导干部整体选拔任用工作,对上一任期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果作为任期考核和新任期中层干部留任的重要参考;民主推荐按照中层空缺职位设置全额非定向推荐。

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开展民主推荐。

(三)中层领导干部整体选拔任用工作由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其中,人事司派干部考察组参加干部大会和谈话调研推荐。

1.召开干部大会。主要领导做动员,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同时对上一任期中层领导干部开展民主测评;

2.开展民主推荐。

组织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人员结构等,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组织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表。

3.对民主推荐情况以及民主测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人事司沟通民主推荐和测评情况。

(四)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中层领导干部整体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推荐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

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五)各单位参加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根据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参加会议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人员,单位实有编内人员在50人以下的,一般应为全体人员参加;超过50人的,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教学科研单位参加人员范围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实际参加人数必须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六)个人也可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但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测评)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测评)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二)领导班子与人事司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可根据民主推荐(测评)情况,经综合分析研判、组织把关可适当扩大比例。

(三)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考察工作应保证充足的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2.发布干部考察公告,公布考察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及有关要求。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4.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5.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考察对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单位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拟在涉密岗位任职的,应当开展保密安全审查,确认其是否具有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6.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和使用”。

7.考察中层职务拟提拔使用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情况、考察谈话情况。

(4)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征求党风廉政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十八条 中层职务拟任人选,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应当在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征求分管所在单位总局领导的意见。其中,中层正职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选拔任用建议,中层副职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人事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1.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2.拟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3.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4.具体线索、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5.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6.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7.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8.其他原因不宜提交班子讨论的。

(二)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委会研究决定干部事项。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政治把关,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

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或建议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或建议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班子主要领导应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讨论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测评)、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履行报批程序的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3.进行表决,以领导班子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会议应当由专人、专本记录,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归档立卷。

(三)中层领导干部按权限审批或备案时,须报送请示或备案报告,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拟提拔干部考察材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比对表、干部档案审查表和领导班子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情况、任职公示情况等材料,并在总局干部管理信息系统维护相关数据。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实行公示、试用期、谈话任职宣布等制度。

(一)任职前公示。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总局审批和备案前,应当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前领导班子应指定专人同公示对象进行谈话。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应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的第二天算起,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任职试用期。提拔担任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也不宜提任领导职务;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与职务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试用期满后,对其进行考核。试用期考核视情况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三)任(免)职前谈话。对决定任(免)职以及其他退出中层领导岗位的干部,领导班子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谈话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任职时间计算及宣布。直属事业单位中层正职干部任免通知由总局印发,时间自总局领导签批之日计算;中层副职干部任免通知由各单位印发,时间自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之日计算。单位主要领导在本单位宣布干部职务任免事项。

第五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条 完善中层领导干部交流轮岗制度。

(一)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原则上在新一任期需要进行轮岗交流,其中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必须进行轮岗交流。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但必须从严掌握。

(二)长期在一个部门工作的,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一般应当交流提拔。

(三)加强工作统筹,拓宽交流渠道,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对重要岗位和综合素质好的优秀年轻干部,总局结合各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进行交流轮岗。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工作回避。

(一)领导班子或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六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二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十四条 辞职

(一)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降职

(一)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二)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二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巡视期间同步开展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规范治理,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保密审查,责任追究,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开展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人事司、机关纪委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北京体育大学、中国体育报业总社有限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25日总局党组印发的《直属单位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体党字[2017]41号)同时废止。


北京体育大学中层领导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中层领导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类选任、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第一位,坚持“干部政治素质、班子政治功能、单位政治生态”三位一体统筹推进,学科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综合考虑,努力建设一支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注重选拔任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落实中央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规定,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五条 学校党委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与岗位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资格条件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大局意识、团队意识,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能够团结带领本单位干部职工科学谋划和推动事业发展,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体育发展规律,熟悉学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体育事业,勤勉尽责,爱岗爱校;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忠实履行政治责任和工作职责。

(五)创新意识强,勤于学习,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克难,能够切实推进管理、制度等重要创新。

(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践行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中华体育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群众威信高。

第七条 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在业务性较强部门和学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正职一般应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职一般应具有研究生文化程度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提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具有中层副职岗位2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的,应当具有管理七级岗3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的,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学校党委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其中:新提任的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要有学生工作经历,新提任的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要有学生工作经历;新提任的学院党组织负责人、党员院长,一般要有党务工作经历。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八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从严掌握,经学校党委研究并报体育总局审批。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九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中层领导干部可以从本单位内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本单位以外选拔任用。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 组织部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对中层领导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学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组织部门合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就选拔任用的岗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经党委常委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经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报体育总局人事司备案后,启动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动议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一)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期满的。

(二)中层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或即将出现空缺的。

(三)需要开展干部交流轮岗的。

(四)本人因年龄不足一个任期等原因提出申请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六)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七)其他情况需要启动选拔任用工作的。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方式产生人选。

中层领导岗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面向体育总局系统或通过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人选。

中层领导岗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面向校内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岗位、数量和范围,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期满,开展整体选拔任用工作,民主推荐按照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分批分类开展;个别提拔任职可以按照拟任岗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岗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

第十六条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岗位性质和人选产生单位类别,研究制定民主推荐方案。

(二)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三)组织部门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人员结构等,报学校党委研究,确定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四)召开推荐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参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表。

(五)组织部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党委汇报。

个别提拔任职,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由校内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各类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根据岗位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实际参加人数必须达到确定范围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八条 个人可以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学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推荐,报体育总局人事司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简单以票数、以分数或者以职称、头衔、荣誉等取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三)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四)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五)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六)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七)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使用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负责依据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发布干部考察公告。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公告,公布考察的目的、任务、内容、方法及有关要求。

(三)开展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可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对拟提拔或交流到重要岗位的考察对象,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学校党委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拟在涉密岗位任职的,应当开展保密安全审查,确认其是否具有在涉密岗位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落实中央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把好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

(七)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4.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委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八)组织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对任期期满留任、轮岗交流的中层领导干部,要就廉政情况听取学校纪委意见。

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由政治过硬、公道正派、纪律意识强、熟悉学校工作的两名及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由熟悉干部工作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前,应在党委常委会范围内进行酝酿,其中,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拟任人选需在讨论决定前征求体育总局人事司的意见;其他中层岗位任职人选作出任免决定后报体育总局人事司备案。党办、组织、人事、宣传、统战、学生工作等机构正职人选,还应在讨论决定前向北京市委组织部备案,并抄送北京市委教育工委。拟破格人选在讨论决定前报体育总局人事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学校党委集体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学校党委没有对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学校纪委未反馈意见的,或者学校纪委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具体线索、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中层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应“末位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用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票决。讨论决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或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履行报批程序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会议应当有专人、专本记录,会后及时形成会议纪要,归档立卷。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党委讨论决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对拟任职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前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公示对象进行谈话。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在公示时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从发布通知的第二天算起,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宜调整其工作岗位,也不宜提任领导职务;履行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与职务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现职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试用期考核视情况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任(免)职前谈话制度。对决定任(免)职以及其他退出中层领导干部岗位的干部,学校党委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谈话要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制,每个任期为四年。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职务的。

第三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期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使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其中,任期考核结合新任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新一任期任职或提拔上一级领导职务时,原领导职务自然解除。任期结束后,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个任期不再留任的,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做出适当安排,原则上可享受同级岗位的工资福利待遇,退休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任职时间计算。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时间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过长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达到2个任期或超过8年的,原则上在新一任期需要进行轮岗交流,其中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必须进行轮岗交流。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任职年限,但必须从严掌握。

(三)长期在一个部门工作的,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除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一般应当交流提拔。

(四)加强工作统筹,拓宽交流渠道,推进党政职能部门与教学单位、教辅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加强党建业务“双带头人”培养,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到不同岗位进行锻炼。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中层领导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或连续出国(境)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八条 辞职。

(一)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因公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必须写出书面辞职申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在收到辞职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审批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根据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降职。

(一)中层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二)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等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的纪律规定: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四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规范治理,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保密审查、责任追究,纪律处分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事项,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党委及组织部、纪委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一章

第四十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干部培训中心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7月18日学校党委印发的《北京体育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北体党字〔2022〕86号)同时废止。


北京体育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党组管理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是指如实记载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对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工作纪实。

第四条 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要求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五条 纪实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党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承担具体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

第六条 纪实工作主要记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程序履行情况。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动议主体、动议时间、提出动议的理由等,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的形式详细记录选拔任用资格条件、人选产生范围、方式等。

(二)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个别谈话推荐和会议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有效票数、得票数、得票率等。竞争上岗或公开选拔干部,需保存资格审查情况报告和笔试、面试成绩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三)考察环节主要纪实考察工作的预告、时间、人员范围,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情况等,以及考察期间的群众举报情况、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等“凡提四必”工作情况。

(四)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根据考察情况对拟任人选的意见会议参会人员讨论票决情况

(五)任职环节主要纪实任职前公示、任职通知、试用期满等情况。

重要情况纪实,主要记载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情况。主要包括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任职的情况,组织提名任职的情况,启动不简单以票数取人程序的情况,群众举报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情况。

选拔任用过程中对了解到的下列情况也要采取适当方式记录在案,形成选人人上的“负面清单”: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要求选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存在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存在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其他搞用人不正之风的。

组织部门应及时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中形成的各类材料以及重要情况纪实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档案。纪实档案按照干部任免批次建档,独立存档。

第十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档案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十 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纪实人员提供各种应当纪实的真实情况和信息。纪实人员要求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做好纪实,严禁弄虚作假和泄漏纪实内容。

第十 对提供虚假信息、泄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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